房客租屋16年養出白蟻 房東求償百萬獲賠4萬
2018-02-24 14:47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╱即時報導
趙姓男子向林姓女房東承租台南市公寓大樓6樓房屋,每月租金7500元,長達16年,直至房東通知不再續租,還屋後內部裝潢及家具已遭白蟻蛀蝕毀損,怒告對方長期放任白蟻肆虐,惡意毀損房屋,包括修繕費用、房租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求償100萬元,台南地院法官酌量因果關係,僅折算其修繕費判賠4萬2千多元,可上訴。
林女指出,趙自1999年起承租房屋,每月租金7500元,直至2015年2月底,通知對方租賃契約同年4月終止,房客拖到8月才將房屋交還,但房內裝潢、家具已遭白蟻蛀蝕毀損。她認為,趙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使用、管理房屋,且未通知她,長期放任白蟻蛀蝕,惡意毀損房屋。
因此,她估算修繕費用46萬5千元;修繕3個月租金損失3萬元;修繕完畢後出售時,適逢0206南台大震房價下跌損失30萬元;精神慰撫金20萬5千元,向趙請求100萬損害賠償。
趙表示,承租該屋長達16年,還屋時屋況是16年間正常使用的自然折舊,遭白蟻蛀蝕也是自然災害毀損,並非他所造成的,且房東應自行負擔修繕責任。他說,還屋時,雙方已達成將押租金轉為回復的清潔補貼,更何況房東2年後才提起訴訟,加上承租前裝潢、家具已使用3年,前後19年已逾耐用年限數倍。
台南簡易庭法官認為,林女所主張的修繕費用有理,依「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」及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,扣除折舊後的修護費用估定為4萬2273元。其餘損害與房屋裝潢、家具毀損的事實並無相當因果關係,林僅表示其精神上受到折磨,並未表明有何人格權受侵害,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無據。所以,法官判房客應給付房東4萬2273元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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